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民事收益权问题研究-以煤炭资源有偿取得为例

原文链接:万方

  • 作者:

    王继军,赵大为

  • 摘要: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虽然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但并没有实现国家所有者的收益权.表现在国家仅收取了矿产资源相关税费,而对矿产资源本身以零对价方式出让,造成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和政府公共事业支出资金短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家只注重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者身份,忽视了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只注重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忽视了民事收益职能;只注重矿产资源收入二次分配,忽视了矿产资源收入一次分配.因此,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收益权,必须促成矿产资源由资源管理向资产管理的转变,改革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在矿产资源出让一级市场实现国家收益权,建立矿产资源流转二级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 关键词:

    矿产资源 国家收益权 民事权利

  • 作者单位: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所%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 基金项目:

    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问题研究-以山西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为例"[09YJA820050]%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采矿权法律制度改革研究"[12BFX124]% 2012年度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转型跨越发展中的法治保障问题研究"[2012041027-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来源期刊: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 年,卷(期):

    2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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