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再审制度与司法公正

原文链接:万方

  • 作者:

    刘练军

  • 摘要:

    既判力、再审制度和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紧密.既判力强调的是同一主体不能就同一案件或同一争议事项重复提起诉讼,对于业已判决的案件或事项法院不得再次受理或重新作出判决.法院是既判力的首要维护者.再审制度以轻视乃至无视生效判决既判力为前提,它是有原罪的,在纠纷解决等诸多方面存在有限性.司法公正只能是一种有限的程序公正.坚持司法实质公正,必将对司法判决既判力构成毁灭性挑战,同时又为再审制度的生成和兴盛提供了土壤与温床.人民法院应引导人民祛除实质公正的传统观念,理解并接受法治之真谛:程序公正.

  • 关键词:

    司法 既判力 再审制度 程序公正

  • 作者单位: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 基金项目:

    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项目"转型期国家司法哲学、制度和技术研究"(2011SHKXZD014)的研究成果

  • 来源期刊: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卷(期):

    2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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