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万方
孙毅
本文在不同国家法律背景下,比较了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差异,认为商事留置权的特性深受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结构影响,呈现不同的差异性.早期的立法,从成立要件到法律效力都有很大的差异性;晚近以来,成立要件上的差异依然存在,但效力差异正逐渐缩小.我国民商合一体系下,商事留置权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商主体的限定、牵连关系的拟制等方面.立法应有针对性地规定不同于民事留置权的差异性规则.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企业间留置权,距离商事留置权还有一定差距.主体应扩大到双方商主体;牵连关系的拟制应设专门的条文规定.并提出了确立善意留置规则的构想.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国物权法学说评述"(项目编号:11512056)的阶段性成果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