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药行为之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研究

原文链接:万方

  • 作者:

    刘晓莉,逄晓枫

  • 摘要:

    为了使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够准确适用,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反思制售假药行为相关处罚的立法规范.假药罪变为行为犯,意味着只要有行为就要入罪.制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天壤之别,即便其行为全部入罪,也不应该一律适用刑罚,而应当区分情节分别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假药罪变为行为犯后,其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完全重合,一般违法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与犯罪行为的立法界限消失,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不清.立法没有区分制售假药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自有其根据,通过定量研究在司法中寻求界分或许更为妥当.依循《刑法》第37条之规定,设定制售假药之"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独立适用行政处罚;反之,并合适用刑罚与行政处罚.

  • 关键词:

    生产 销售假药行为 行政处罚 刑罚

  • 作者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长春市绿化监察大队

  • 来源期刊:

    中国刑事法杂志

  • 年,卷(期):

    2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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