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万方
秦雪娜
为了维护诈骗罪"基于意思的自由处分"之本质特征,遵循其在犯罪学类型上所呈现的被害过错因素,更加充分地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对三角诈骗中受骗者的处分权,不能只根据受骗者的主观想法、尤其是不能只根据客观接近的事实宽泛地解释,而应以其是否存在被害人的授权、以及是否具备被害人原本处分权的基本特点为标准进行限缩.另外,侵财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所有权向占有权的转移,相应地扩大了两者间诈骗、缩小了三角诈骗的空间;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不能只是使"占有松懈",而必须是使"占有转移"的多数说,也使得一部分貌似三角诈骗的情形,被囊括到了直接正犯形式的盗窃罪中.因此,对三角诈骗的成立范围,有必要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限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