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万方
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质监办食监函[2012]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是对所有类型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是专门针对复合膨松剂类产品制定的标准,在《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的基本要求上,规定了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加热减量、硝酸不溶物等指标,对复合膨松剂更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因此,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专此函复
中国食品添加剂
20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