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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食监函[201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详见附件).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国家质检总局 复合膨松剂 食品添加剂 执行标准 卫生部 转发 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
中国食品添加剂
20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