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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处罚-兼评修正后《刑法》第63条第1款
减轻处罚实际是"二次量刑"的过程.当法定最低刑为管制且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免除处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减轻处罚后是否依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需要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附加适用的场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随主刑刑期的变化而调整.对于单位犯罪单处罚金并需要减轻处罚的情况,应在第一次量刑确定的基准罚金刑数额之下选择减轻处罚后的罚金数额.在其他立法模式中罚金刑的减轻处罚随主刑的变化而调整.对于没收财产的减轻处罚,依然遵从附加刑随主刑变化而调整的原则.李翔 - 中国刑事法杂志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论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实体性公共秩序
当事人不服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的体育仲裁裁决,只能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实践表明,获得法院支持的实体性公共秩序的上诉理由,必须是在瑞士得到广泛认可的重大法律原则,兴奋剂禁赛处罚不会违反经济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庭审时需引用特定法条和先例,并举证说明具体案件违反公共秩序的方式,才可能推翻既判裁决。体育纪律处罚争议是上诉的主要类型,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应考虑处罚是否存在一般替代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运动员和体育组织间是否存在不平等地位,以及体育价值博弈关系等因素,才能做出裁决违反实体性公共秩序与否的判断。中国应尽快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制,人民法院对体育仲裁裁决应坚持有限审查原则。熊瑛子 - 体育科学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制售假药行为之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研究
为了使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够准确适用,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反思制售假药行为相关处罚的立法规范.假药罪变为行为犯,意味着只要有行为就要入罪.制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天壤之别,即便其行为全部入罪,也不应该一律适用刑罚,而应当区分情节分别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假药罪变为行为犯后,其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完全重合,一般违法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与犯罪行为的立法界限消失,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不清.立法没有区分制售假药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自有其根据,通过定量研究在司法中寻求界分或许更为妥当.依循《刑法》第37条之规定,设定制售假药之"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独立适用行政处罚;反之,并合适用刑罚与行政处罚.刘晓莉,逄晓枫 - 中国刑事法杂志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抗胸腺基质淋巴细胞生成素抗体能减轻过敏诱发的哮喘反应
胸腺基质淋巴细胞生成素(TSLP)是一种来源于上皮细胞的细胞因子,它在过敏性炎症反应的启动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AMG157是一种人抗TSLP单克隆Ig2λ抗体,它能与人的TSLP结合,从而阻断TSLP与其受体的结合.罗红敏 - 中华危重病急救医学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手机"靓号"呼唤法律保护
随着移动通信的发展,新型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手机靓号作为吉祥的一种象征,被大家所推崇,由此也助长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侵占手机靓号,对实际使用的消费者及运营商造成了损害.那么刑法上对非法占有手机靓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实际操作上是否存在不足与缺陷,如何进一步完善对此类行为的刑法规制?沈怡 - 中国电信业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的理解与参照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6号).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人民司法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