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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型社会司法法治生成的应然目标与多维价值

    司法法治图景作为法治文明对司法系统的逻辑本真要求,在应然的层面为转型社会司法法治的生成提供了一种反思的范式,藉此对司法的实然运行状态及前行轨迹进行理性的观照.在司法改革的实践图景与司法现代化研究的理论关切中,司法法治生成的应然目标经由社会变迁的主旨共识而逐渐显现出来,即达致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系统运行实践性图景,由此彰显其在政治、社会和文化层面上所具有的多维价值.
    莫良元 - 学海
    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司法修复技术创新社会关系能力的研究

    技术研发、转移、推广应用中良性和稳定的社会关系,是影响技术创新成效的重要因素.技术争端对技术创新社会关系有干扰和破坏作用,司法活动要突破“只问是非”的局限,基于提供优质司法公共服务之目的,通过裁判、协调、支持等手段尽力修复技术创新社会关系,相关司法改革应当从观念、体制等方面提高修复技术创新社会关系的能力.
    李峰 - 科学学研究
    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加强西藏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保障探究

    社会管理创新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及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建立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文章从保障西藏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改革习惯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等方面分析了西藏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西藏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和任务,论证了西藏社会管理创新法治保障的重要性.
    边巴拉姆 -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论音乐审查和管理的法治化

    音乐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精神财富,具有愉悦身心、审美、伦理教化等功能,在历史以及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也发挥着一些不可替代的政治功能.因此,音乐的审查和管理一直是统治者以及现代社会管理者非常重视的问题.当前,我国正迎来文化产业大发展的历史机遇,音乐审查和管理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正致力于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其中,音乐审查和管理也是社会管理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因而,音乐审查和管理也面临着法治化的任务,需要通过相应的立法为音乐审查和管理提供依据,建立健全音乐审查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促进家庭、学校等组织参与到音乐审查和管理的过程中来,创造一个音乐繁荣的景象.
    宋彪,张牧君 - 学海
    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加强法治建设坚守网络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对互联网行业来说,如何在建设网络强国的大背景下,学习贯彻好全会精神,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使法治成为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鲜明标志,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
    苏少林 - 中国电信业
    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法治之下的和解:我国行政法和解理念的确立及其发展

    和解,不仅有利于行政上义务的自觉履行、行政目的之实现以及行政审判缺憾的弥补,而且还可以积极促进政府与人民信任合作关系的形成.在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进程中确有必要确立和解的理念.而且,行政法应在和解的观念和制度等方面有所建树,扬长避短,在继受传统文化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超越,从而成就一种法治之下的和解.
    杨解君 - 南京社会科学
    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对档案信息公开司法救济探析

    2011年8月31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法院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二次立法",它对机关档案室档案信息的公开进行了司法解释,这对档案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意义重大.然而,信息公开司法解释对于申请用途举证责任的说明、与《档案法》衔接错位等情况仍然表明,档案信息公开诉讼困境的真正解决,还任重而道远.
    张江珊 - 档案学通讯
    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法治政府的执法基准

    决策是政府执法的基准,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构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决策是政府治理的合法之源;科学决策是政府执法的合理之规;民主决策构成政府法治建设的民意基础.针对当前政府决策存在的问题,需要从观念、理论与制度等方面改革与完善政府决策,使政府决策实现法治化、科学化与民主化.
    王立峰,何尊 - 长白学刊
    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既判力、再审制度与司法公正

    既判力、再审制度和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紧密.既判力强调的是同一主体不能就同一案件或同一争议事项重复提起诉讼,对于业已判决的案件或事项法院不得再次受理或重新作出判决.法院是既判力的首要维护者.再审制度以轻视乃至无视生效判决既判力为前提,它是有原罪的,在纠纷解决等诸多方面存在有限性.司法公正只能是一种有限的程序公正.坚持司法实质公正,必将对司法判决既判力构成毁灭性挑战,同时又为再审制度的生成和兴盛提供了土壤与温床.人民法院应引导人民祛除实质公正的传统观念,理解并接受法治之真谛:程序公正.
    刘练军 -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 先例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律适用中的指引作用探析

    采用对比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国际体育仲裁中先例对法律适用的影响,有利于我国构建和发展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由于国际体育领域相对独立,且存在着层级分明的结构化组织形式,在争议仲裁实践中高度依赖先例的指引作用,来维持行业秩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先例主要在仲裁庭进行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空间中发挥指引作用;国际体育仲裁中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的一般性约束,先例是由仲裁庭选择性援引的;先例的指引作用在法律适用的条文性依据不足时突显出来;体育争议是否为商事性质不影响仲裁庭对先例的重视;仲裁庭组成是否具有普通法系背景不影响个案是否会选择援引先例;中国未来的体育仲裁机制应重视发挥先例的指引作用,形成自己的体育仲裁先例体系.
    杨秀清 - 体育科学
    文章来源: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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